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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和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的十条 政策措施(试行)》
[信息来源:南县科协] [发布时间:2018/7/19] [浏览:14432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相关精神,围绕县委确定的“外追华容、内赶资阳、领跑南华安、挺进四十强”新目标,大力实施“兴工强县、创新驱动”战略,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着力稳增长、转方式、调结构、兴厂业,努力实现全县工业经济持续健康创新加速发展,特制定本政策。一、鼓励工业企业注册落户

上市工业企业将注册地(总部)迁入我县并实际运营一年以上的,奖励200万元;工业企业在我县注册总部或区域销售中心,且两年内新形成县级财力达到500万元的,奖励100万元;在我县注册总部的工业企业被评定为全国500强的,奖励100万元;引进工业企业的专利、品牌、授权、平台等无形资产据实转入并获得相关审批部门认定的,按新认定项目内容奖补

二、鼓励工业企业纳税上台阶

(一)年纳税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且完成当年养老金征缴任务的工业企业,按企业年纳税额的1%给予奖励。

(二)年纳税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年度内新办工业企业,按企业年纳税额的2%给予奖励。

(三)年纳税100万元(含100万元)—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且税收比上年度增长20%以上并完成当年养老金征缴任务的工业企业,按企业年纳税净增长额的4%给予奖励;年纳税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且税收比上年度增长15%以上并完成当年养老金征缴任务的工业企业,按企业年纳税净增长额的4%给予奖励。

(四)年实缴税收首次达到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工业企业,经审定分别奖励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并授牌。

(五)连续两年年纳税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且完成养老金征缴任务的工业企业,奖励企业法人代表县城规划区内住宅建设用地1000平方米。

三、鼓励工业企业科技创新和专利申报

(一)被新认定为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检测中心、双创示范基地、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国家级平台的工业企业,凭正式发布或通报,分别奖励100万元;对被新认定为省级平台的,凭正式发布或通报,分别奖励50万元;对被新认定为市级平台的,凭正式发布或通报,分别奖励10万元。已获奖励后平台晋级的,只奖励差额部分,同一工业企业的省、市级平台同级次多项认定的,一般只奖励一次。

(二)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三)被新认定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

(四)新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发明专利奖)一、二、三等奖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新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发明专利奖)一、二、三等奖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五)工业企业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性审查程序的,每件资助0.2万元;申报专利获得授权并应用于县内工业企业生产,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分别奖励5万元、0.5万元;发明专利(包括县外引进的专利)在县内企业得到转化,且企业年税收增长15%以上,奖励受益企业5万元;支持知识产权抵押融资,按当年融资利息的50%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鼓励工业企业品牌建设

(一)新获评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国家重点支持和发展的名牌出口产品工业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对新获评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示范企业)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对新获评马德里商标、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示范企业)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

(二)新获评国家质量管理奖(创新奖)、省长质量奖(创新奖)、市长质量奖(创新奖)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三)新获评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四)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五)工业企业所编制的技术标准被评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六)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知名品牌企业(产品)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七)对新入规的工业企业,奖励4万元(注销后重新注册的除外)。

五、支持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和技术引进

(一)工业企业年新增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万元,税收有增量的,支持其申报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项目。

(二)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万元,且税收基数达到100万元并年纳税增长15%以上的,按当年审核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工业企业购进根据国家权威部门发布的最新产品目录确定的单台达到200万元或成套达到1000万元的先进设备,经县直有关部门审定后,按合同凭发票补贴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工业企业购进根据国家权威部门发布的最新产品目录确定的高科技智能制造设备,经县直有关部门审定后,按合同凭发票补贴4.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工业企业信息化智能化系统建设与软件投入,经县直有关部门审定后,按合同凭发票补贴1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支持工业企业开拓市场

支持采购本地规模工业企业产品,将优质工业产品纳入政府优先采购目录;支持工业企业扩大外贸出口,对新获得自营进出口权的企业,奖励2万元;年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且较上年增幅10%以上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8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工业企业产品出国(境)参展的,经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和粮食局等单位审定后,每次补贴企业4万元,全年补贴不超过8万元。

七、支持工业企业上市融资

对进入全国股权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工业企业,奖励50万元;对在境外、创业板、中小板、主板上公开发行上市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2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

八、优化工业企业融资环境

加大对工业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确保工业企业贷款总量、贷款增量同比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速;加大对银行支持工业企业贷款考核力度,提高增加工业企业贷款和续贷方式贷款在金融奖励计算中的权重;落实银行抽贷压贷备案制,建立银行恶意抽压贷款和财政存款挂钩联动机制,对银行机构恶意抽贷压贷的,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和金融奖励评奖资格;安排扶持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设立工业产业发展专项基金,助推工业经济发展。

九、支持工业企业人才引进和培养

(一)工业企业引进全日制硕士、全日制博士、院士来我县实际工作满一年后,连续五年分别给予每人每月500元、1000元、3000元的生活补贴,承诺在我县工作5年以上,且首次在县城区购买面积90平方米以上商品房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购房补贴。

(二)工业企业招聘高级职称及以上人才并在我县实际工作一年后,连续五年给予每人每月800元的补贴;企业人才被新评定为高级职称及以上的,奖励职称获得者2万元。

(三)工业企业现有人才入选或引进省“百人计划”、国家“千人计划”专家的,分别给予专家20万元、50万元配套补贴。

十、支持发展行业协会和产业联盟

支持重点产业成立行业协会,协会会员必须由本地80%以上行业内规模工业企业参加,协会作用发挥良好的,每年给予10万元经费补贴;支持有实力的企业发起创建新兴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联盟经省主管部门认定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开办经费补贴;行业协会或新兴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在南县主办大型(产品或技术)展会,经县直有关部门审定,全国性展会按实际费用的20%给予补贴,单次补贴不超过30万元,国际性展会按实际费用的30%给予补贴,单次补贴不超过50万元。

十一、附则

本政策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由县推进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未尽事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解决;市、县两级经济发展与投资促进等相关政策与之重复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且不重复奖补;奖补项目由企业自愿提出申请,由县推进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负责收集基础资料、提出初审意见,县财政局负责奖补资金落实、监管和绩效评价,县审计局负责跟踪审核落实情况。

 

      中共南县县委办公室                        2018年5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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